2011年10月9日,文某买了一部新车后,回家取钱去办理交强险途中,遇毕某突然横穿公路,导致文某因避让不及而将其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文某负次要责任。后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9000余元,连同落下9级伤残的损失共计6.9万元。由于文某与毕某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毕某遂提起了诉讼。法院却未考虑文某只负次要责任,而判决文某赔偿毕某6.9万元,即等于让文某承担了全部责任。63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法理分析63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首先,新车也必须在办理交强险后方可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车,只要未办理交强险均不得上路。同样,文某不得以自己所开的是新车甚至正准备去办理交强险而例外。63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其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并非是损失分担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文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毕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文某必须就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民事责任。63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再次,文某应承担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鉴于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均在限额之内,自然也就必须全部由文某承担。只有在超过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才能按事故责任分担。63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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