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称她到加油站给汽车加油时,因加油站员工操作失误导致起火,郭女士左手前臂被烧伤。因协商赔偿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9.00,-0.03,-0.33%)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RNL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郭女士诉称,2011年5月16日,她开车到被告在六里桥的加油站加油。按照加油站员工的指挥,郭女士将车停到指定位置,熄火断电后开启邮箱外盖。加油站员工在打开油箱盖接过郭女士的加油卡时,突然起火,将郭女士左手前臂烧伤。后加油站将火灭掉并要求郭女士交了灭火费,郭女士叫来爱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RNL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郭女士认为,她在严格遵守加油站规定的情况下,加油站有责任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加油站员工的操作失误导致郭女士受伤,且郭女士受伤后,加油站员工阻止其对伤口进行降温处理,且没有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导致伤情加重。郭女士要求赔偿修车费、灭火器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7150.13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伤残等级后再予计算。RNL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庭审时被告辩称,郭女士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事发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本案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郭女士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但是郭女士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郭女士具体的诉讼请求,举证方面存在瑕疵。RNL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在工作人员为其加油的过程中发生,所以被告应对原告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350.14元、误工费4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NL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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