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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起诉电力公司要求分担电费被驳回

时间:2012-11-11 18:31:5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陆 婧 记者曾祥素

        因购买的二手房屋电表存在“零度不断电”故障,林先生被电力公司要求补交电费,而林先生则起诉要求电力公司和自己共同承担所需补交费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此案,驳回了林先生诉讼请求。DZD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林先生2008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于同年3月10日入住。DZD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林先生诉称,买房时,原房主与他交接时曾告知其电卡内还有500度电,他因此给付原房主500度的电费。2012年,电力公司给自己发通知,告知因其家庭所使用的电表存在“零度不断电”的故障,要求他补交电费。因为自己在购房后4年内每周只在此居住两天,因此对于累计用电量的统计,林先生心存疑问。经了解,电表“零度不断电”的问题在原房主入住时就存在。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来林先生家将电表取走,并安装了新的电表,同时告知林先生该新电表内只有50度电,到期如果不补交电费,将不再售电给林先生。林先生认为,电表“零度不断电”的故障早就存在,但电力公司在4年内始终未通知自己,也未积极排除故障。电力公司过错在先,因此这笔费用应该由自己和电力公司共同承担。此外,林先生在该房内居住累计时间并不长,房内也没有大量耗电的设施,他对电力公司统计的累积电量数字表示怀疑,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力公司与自己共同承担应补交的电费6980.16元。DZD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法庭上,电力公司辩称,依据北京市电力公司电能计量中心对涉案电表进行鉴定,结论为:原电表电能表机械部分已记录电量为16042度。同时,原告林先生购买房屋在后的行为与本案无关,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公用性质的供用电合同的效力,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受让人和实际用电人,理应付清全部电费。DZD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原告林先生自办理涉诉房屋的入住手续并实际用电开始,即与被告电力公司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林先生是用电人,电力公司是供电人,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因此,林先生应当交纳其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期间(2008年3月10日以后)的电费。因2008年3月10日以前,林先生并非实际用电人,对于之前所发生的用电费用,不应由林先生负担。因本案中电力公司是供电人而非用电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林先生的诉讼请求。DZD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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