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 葛先生 投诉:7月7日我在迈博健身销售顾问曾先生的陪同下到迈博长风店内签署了会籍合同。当时我购买了“G-008五年家庭卡”会员卡,总共付掉1.3万元。当时签合同时会所还未营业,所以生效期限是从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 vZx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近期,我们一家人准备搬到闵行去生活,考虑到从闵行到该店路程太远,故8月12日联系徐店长,希望能够解除合同。不过徐先生说这件事情他无法做主,要等到老板回国后才能去申请,之后他告诉我说无法退款,但能转让会员卡,不过什么时候能转让出去无法知晓。难道在MOB迈博健身长风店签了合同、付了钱,就不能解除合同吗?vZx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记者 俞韡岭 反馈:接到葛先生向与本报合作的市民信箱“市民热线”反映的情况后,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会籍合同中一条款如下:“会籍合同履行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约合同的,须按照全部会籍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vZx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葛先生认为:“我还没有用过健身卡,所以合同未履行,不应该按照这样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不过在会籍合同上,生效期限旁有“我明白及同意以此日期生效签署”的条款和有消费者的签字。vZx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对此,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徐游律师表示,此纠纷核心在于该会所约定提供服务的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是否一致。“如果会所提供服务的时间与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一致,那么合同生效期是从2014年3月1日起,解约条款就不适用;但如果会籍合同自消费者签署合同之日起就开始履行、‘2014年3月1日’是会员卡的使用日期,那么消费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不过徐律师认为,即便消费者需要承担违约金,因从未使用过会所提供的服务,“按照总价30%来看过重。”vZx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迈博健身总部相关人士王先生9月5日回复称:“从消费者的损失情况来考虑,我们的建议是门店开业以后为他进行转卡,收取一定的转卡手续费,如果他能找到亲戚、朋友转卡,无需手续费。如果葛先生一定要解除合同,又不愿承担总价30%违约金,那么我可以去和老总沟通。”vZx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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