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授权擅自播出上海某数码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4D电影,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被诉至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数码公司2.2万余元。mV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原告数码公司诉称,作为4D电影《史前历险》的权利人,公司认为科技公司擅自放映该电影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播放名为《史前历险》的4D作品,并在《北京青年报》上连续两周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费用5430元。mV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放映权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史前历险》的放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4D动感乐园体验店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mV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因原告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公司的侵权所得,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播放形式、被告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和支出共计244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mV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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