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f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无论美瞳有无度数,它既然是一种隐形眼镜(根据国家药监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目录,隐形眼镜对使用者视力有辅助作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就理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美瞳”市场的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相关部门更应尽快加大其产品的监管力度,完善其产品本身的生产规格及严控其产品的流通渠道。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应该对现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重新分类界定,将美瞳列在其中,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使之监管有据可依;另一方面,凡生产销售美瞳产品的,必须到药监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申请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中国质量报》iWf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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