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提出意见。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三)传真:010—84233796 (四)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字样。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附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及其说明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法规司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公布后,我们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6章38条,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一)关于适用范围qL6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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