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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领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

时间:2016-06-01 09:56:30  来源:劳动报  作者:
       7月1日后生娃的准妈妈注意!上海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消息,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新规指出,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说来,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对此新规,上海市人社局也发布权威解读: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
 
  (这里既包括女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女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情形。)
 
  (1)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包含产假和生育假,下同)
 
  提醒1:
 
  此处须单位补差的情形(下同):①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②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
 
  提醒2:
 
  关于“单位平均工资”(下同):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2)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1)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举个例子来说——
 
  小美,外省市农村户籍,自2016年4月1日起参加本市五项社会保险。预产期为2016年7月31日,假设小美7月31日顺产生下一名女婴。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小美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那小美总共能拿到多少生育生活津贴呢?
 
  【解答】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4÷12)×6000÷30×(98+30)=8533.3元
 
  用人单位支付部分:(8÷12)×6000÷30×(98+30)=17066.7元
 
  总计:8533.3+17066.7=25600元。
 
  其中,由单位支付的17066.7元,待小美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2)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
 
  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
 
  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申领地点、时间及材料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领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办理。
 
  申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更多提醒
 
  1、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不包含以上新参保的外来从业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当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按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最低标准2892元/月计发。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原来的计发规则和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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