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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赴日打工10多年 寄回巨款被姐姐挪用

时间:2011-08-09 07:48:44  来源:东方早报网  作者:余梁意 通讯员 汤峥鸣

  10多年前,张女士只身一人到日本打工,几年间,张女士陆续将打工所得2400万日元(约18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汇款寄给在国内的姐姐保管。可当张女士回国后想要讨回这笔钱时却被姐姐告知钱已被使用且无力归还。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近日,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的姐姐和姐夫须共同返还张女士人民币160万元。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赴日打工寄回巨额工资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1999年,张女士从一家企业办理了内退手续提前退休,之后便前往日本发展。2001年4月,张女士和姐姐约定以张女士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定期存单,银行卡则由张女士姐姐保管。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之后,张女士先后向该银行账户内存入了总计2400万日元。然而,当定期存款到期后,张女士的姐姐却到银行将这笔钱陆续转入了自己的账户内。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姐妹反目告上法庭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2008年,张女士从日本回到上海后找到姐姐核对账目,姐姐虽口头承认有关事实却始终不愿签字确认。去年,张女士再次找到姐姐要求其归还时,其姐姐表示无力一次性归还。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张女士认为,姐姐、姐夫将自己的钱款用于购房及装修及其他他用途,于是,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扣除姐姐代为支付的女儿生活费等支出20万余元,要求两人如数返还代为保管的钱款人民币160万元。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足以确认其与姐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张女士的姐姐应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的姐夫李先生与妻子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表明,李先生与妻子、女儿并非没有往来,对系争事项均应知晓并参与,且即使分居也是发生在买房之后,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共同履行返还义务。pTb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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