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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400元购得1号店百万条订单信息获刑6个月

时间:2013-05-23 08:01:35  来源:东方网  作者:潘静波、记者毛丽君

     因花400元从1号店购得100余万条订单信息,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不符判决的他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今天,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随案移送的笔记本电脑等予以没收。dc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被告人徐某,89年出生,大学文化,某网络公司负责人。2012年6月期间,徐某在互联网上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以400元的价格,购得1号店网站100余万条订单信息数据的公民个人信息,如以收货人为关键项去除重复处理后共计28万余条。dc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2012年9月19日,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盘问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dc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dc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在获得信息后并没有获利,也没有产生经济损害,我是犯错了,但情节不重的,我希望法庭单处罚金3万元”,并称案发后其主动报警,未适用缓刑不当,要求从轻处罚。dc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去除重复处理后共计28万余条,其行为业已构成情节严重。根据徐某本人的供述,其虽有拨打110报警的行为,但并未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被公安机关盘问后,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判已认定其为自首。徐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判处缓刑应当具备的条件不符,原判对其所处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cZ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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