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没离身,账户里近6万元资金却在3分钟内被席卷一空。李先生就此将某银行虹桥机场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近6万元。昨天下午,长宁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李先生的诉求得到了支持。hRV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去年10月5日晚11点多,李先生手机收到短信显示:李先生工资卡里的钱被转走了4万元。之后,短信铃声接二连三地响起,工资卡账户里的钱款频频被提取。奇怪的是,工资卡就在李先生的钱包里。李先生随即致电银行挂失并报案。经查询可以确认,当晚,他人在广东某ATM机上凭伪卡从李先生账户取款,账户资金共计被转账、取款5次,累计金额包括手续费达59639元。因向银行索赔不成,今年3月,李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全额赔偿损失。银行辩称,事发当晚的交易为凭密码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伪卡交易,而且相关刑事案件还没有侦破,因此不同意其诉求。hRV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经审理,法官祁晓栋表示,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来讲,原告向被告申请开户并领取借记卡,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证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对于被告的辩称,祁晓栋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正常交易的前提是使用真正的银行卡。本案系争交易均发生在广东省,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在交易发生时,原告本人及银行卡均在上海,由此可认定,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其次,原告在得知银行卡被盗用后,及时挂失并报案,其作为持卡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第三,被告作为发卡人,负有对伪卡识别的义务。银行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远大于储户个体,根据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银行应当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等方式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本案所涉的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原告资金损失,说明银行ATM机对银行卡的识别存在漏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祁晓栋认为,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民事案件中对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审查。 本报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顾一琼hRV上海之声-美好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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